党风、行风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若干规定
时间:2013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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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文件及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,结合本站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: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党风、行风和廉政建设,提高全站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,增强廉洁意识,端正党风,严肃纪律,树立正气,促进两个文明建设。
第三条:本规定的处罚指未触犯法律、够不上党纪、政纪处理的行为。凡触犯法律、违反党纪、政纪者,则分别按照刑法、党纪、政纪的规定处理。
第二章 规 范
第四条: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各项方针、政策,严格执行党纪国法,执行各项规范规章、决议、决定,严禁自由主义搞宗派,挑拨事非。
第五条:坚持全心全意为献血者服务的宗旨,做到依法采供血。努力提高办事效率,严格执行使用服务用语,禁用服务忌语,杜绝冷、硬、顶、拖、推及工作不协调的现象或擅离岗位影响工作,严禁骂人、吵嘴、打架行为。
第六条:坚持清正廉洁,严禁利用职权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,收受贿赂。
第七条:在工作和业务往来中,严禁违反规定接受“回扣”、红包或礼品;无法推辞的红包、回扣和礼品应在五日内上交单位,严禁中饱私囊或作为小金库。
第八条: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,不得简化和改变操作规程。
第九条:工作应认真负责,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条:有偿服务坚持统一组织,收入入帐,禁止设帐外帐、小金库或私分,严禁利用职权、职业之便谋私或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,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影响工作或有损集体利益。
第十一条:禁止用公款为个人办私事或送礼请客,来宾招待应执行规定,并认真做好登记。
第十二条: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建房、购房或用公款装璜住宅,多占住房。
第十三条:不得用公款出国或国内旅游、遵守出国(境)有关规定
第十四条: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各种招投标活动。
第十五条:严格执行卫生局党委有关领导干部述廉、评廉、考廉的规定,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。
第三章 处 罚
第十六条:对违反规范,未触犯法律或够不上党纪、政纪处理的,根据情节轻重,影响大小和本人态度情况,给予以下处理。
l、违反第四条,造成同志之间不团结或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,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停职检查或纪律处分。
2、违反第五条:情节轻微、认识态度较好者,给予批评教育:造成一定影响的,公开检查,给予待岗处理一月;屡犯或影响较大或导致一定后果或影响单位声誉的,给予一次性申告待岗处理并作检查,罚款100—200元,取消文明职工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。
3、违反第六条,按贪污论处。
4、违反第七条,第一,没收钱物;第二,视态度和情节给予经济处罚100—500元;第三,情节严重,影响较大,另低聘技术职务6—12个月;第四,对损公肥私变相增加公款开支个人得利的按违反第六条论处。
5,违反第八条,情节轻者,给予批评教育,经济处罚50元;产生一定影响和后果的,给予大会批评,经济处罚50—100元,低聘技术职务3—6个月反映较大,严重影响单位声誉,大会检查,经济处罚100—200元。低聘技术职务6—12个月。
6、违反第九条,影响小,后果轻,认识态度好,给予批评教育;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予经济处罚50—100元: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,给予经济处罚100—200元。
7、违反第十条,第一,没收全部收入,第二,给予经济处罚100—200元。
8、违反第十一条,扣回超支款,经济处罚100—200元。
9、违反第十二条,扣回全部支出款,经济处罚100—200元。
10、有其它违章违纪的,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七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从轻处理:
l、情节轻微,未产生后果的,
2、认识态度好,积极退还钱物影响较小的。
3、主动揭发检举他人问题情况属实的,
第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重处理:
1、屡教不改的。
2、有主观意识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较重的。
3、影响很大,后果严重,单位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。
4、不能认识问题,抵制查处的。
5、共同违法,负主要责任的。
第四章 奖 励
第十九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给予奖励:
1、党风、行风端正,服务态度好。
2、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,事迹突出的。
3、主动举报他人,情况属实的。
4、及时主动上交非索要的“红包”和“回扣”的。
第二十条:奖励形式及标准:
1、奖励形式:可给予大会表扬、通报表扬、记功或给予经济物质奖励。精神和经济物质表彰奖励可以并用。
2、奖励标准:一般奖励100—200元。
第二十一条:奖励资金从站长奖励基金中列支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:本规定于正式下发时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:凡以前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上级有明确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:凡停职检查的,在停职检查期间扣发绩效工资和其他非固定工资。